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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亿私募“踩雷” 多家机构受牵连!托管人要不要担责?

来源:国际金融报 2023-11-22 14:4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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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百亿私募“踩雷” 多家机构受牵连!托管人要不要担责?)



百亿私募FOF华软新动力“踩雷”汇盛私募的事件不断有新的受害者出现。

A股上市公司郑州煤矿机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郑煤机”)在近日披露公告称,购买的三款信托理财产品的投资顾问均为华软新动力,购买金额合计3亿元,按照投资建议均投向了汇盛私募的产品。目前产品均面临兑付风险,郑煤机只赎回了其中1款产品不到3000万元,已向公安机关报案。

据了解,华软新动力等投资的私募产品,实际经历了多层嵌套,即汇盛私募拿到华软新动力的钱后,再下投至另一家私募杭州瑜瑶,之后再下投至已注销的私募磐京,据传底层资产投前估值和投后业绩均有作假。

华软新动力此前发布声明,证实公司管理的最终实际投资至汇盛私募的部分私募基金产品,因汇盛私募发生违约行为导致兑付困难。

目前除了相关上市公司发布风险提示公告外,还有多家信托机构正在全面排查中。另外,对于涉事产品以及下投的其他私募产品的托管人是否需要担责也引发关注。

上市公司紧急赎回

根据郑煤机11月19日发布的《关于购买信托理财产品进展情况暨风险提示的公告》,今年5月,公司用自有资金通过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有限公司认购了外贸信托-华软新动力精选1号单一资金信托、外贸信托-华软新动力精选2号单一资金信托、外贸信托-华软新动力精选3号单一资金信托,每个产品均为1亿元,合计认购3亿元。

认购的三款信托理财产品的投资顾问均为华软新动力,预期年化收益率均为5%,根据华软新动力的投资建议定向投向汇盛资产量化对冲4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郑煤机表示,截至上述公告披露日,上述信托产品尚未到期。经公司对所投产品的持续跟踪以及近期市场舆情,公司关注到上述信托产品所投资的底层产品可能面临无法按期赎回的风险,上述信托产品可能面临无法按期兑付的风险。鉴于此次投资款项的赎回时间存在不确定性,并基于非保本理财产品的性质,因此本信托计划也存在投资本金无法全额赎回的风险。

截至披露日,郑煤机已提前赎回前述1号产品的信托资金2956.34万元。然而,这笔资金还不足投资本金的十分之一,郑煤机表示正在积极联系督促各相关方尽快向公司兑付投资本金及收益,同时已向公安机关报案

就上述公告的最新进展,《国际金融报》记者拨通了郑煤机集团办公室电话,接听电话的工作人员表示“这件事不太清楚”,随后挂断了电话。

公开资料显示,郑煤机是全球重要的煤矿综采技术和装备供应商、具有国际影响力的汽车零部件制造企业。该企业成立于2002年11月,2010年8月登陆A股上市,截至11月21日收盘,股价报11.51元/股,最新总市值为204.9亿元。

多家机构卷入其中

郑煤机紧急赎回信托理财产品一事与百亿私募FOF华软新动力“踩雷”汇盛私募密切相关,该事件发生在上周,业内盛传华软新动力投向汇盛私募声称的“量化对冲策略”,但经过了多层嵌套,实际下投私募杭州瑜瑶,之后再次下投至已注销的私募磐京,最终底层产品的投前估值和投后业绩均有作假嫌疑。

多层嵌套涉及的三家私募公司均有异样。汇盛私募办公地与注册地不在同一城市;私募杭州瑜瑶已被中基协标为“经营异常”,且曾在去年6月被浙江证监局采取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私募磐京则已被注销。

华软新动力虽然及时在官网进行了大致投资回顾和维权的声明,但目前该事件仍在持续发酵中。

记者注意到,本次事件还将多家券商和信托金融机构卷入旋涡。据有关媒体报道,传闻称,华软新动力等私募FOF和云南信托等信托机构,募集资金数十亿元,投向私募基金优先份额。对此,云南信托相关人士向媒体回应称,公司已进行全面排查,该事件相关产品的投资操作均遵循投资者的意愿,后续将按照相关合同约定和投资者意愿采取相应措施,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就该事件,《国际金融报》记者多次拨打云南信托官网客服电话,但始终无人接听。

受传闻波及的百瑞信托在官网首页声明称,公司未与华软新动力、私募汇盛、私募瑜瑶、私募磐京开展过任何形式的业务合作,公司历史及存续信托产品也从未投资上述机构的任何产品。网传文章及图片所属公司相关产品等信息均为不实信息。

还有一些券商受到牵连,根据中基协官网信息,汇盛私募目前存续的5只量化对冲产品涉及到的托管人包括国金证券和华福证券,汇盛私募下投的私募瑜瑶目前备案未清算的产品共有9只,托管人包括华泰证券、海通证券、国信证券、华福证券。

暗藏多个风险

私募基金投资中出现多层嵌套是否合规?

冠苕咨询创始人、资深金融监管政策专家周毅钦在接受《国际金融报》记者采访时表示,“虽然《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有豁免安排,将主要基金财产投资于其他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不计入投资层级。但是,该案例的多层嵌套已经远超监管允许,显然是不合规的。在层层嵌套过程中,虽然最终是最上层的投资者面临直接损失,但整个嵌套环节中的所有资管机构都存在合规责任。”

谈及主动投资的私募管理人的风控合规问题,周毅钦认为,即使该产品是备案于资管新规之前,主动投资的私募方也应该在资管新规后及时整改,风控合规过程中产品向下穿透到最终基础资产,“这一案例一方面反映出层层嵌套所带来的隐匿风险弊端,另一方面也暴露出一些私募机构的合规管理极其薄弱”。

另外,在该起事件中,托管人在私募基金运作过程中,究竟该如何承担监督责任?而一旦产品出现兑付风险,托管人又是否该承担责任?

对此,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张庆律师告诉《国际金融报》记者,通常情况下,私募基金中的托管人,最终为发生风险的私募产品承担责任是小概率的,具体还要看基金合同中的约定。因为托管人只对基金做形式上的监管(形式上的审查也要审查,否则也要承担法律责任),至于被投资的企业或项目如何实际运用资金,托管人则无法监管。

张庆律师指出,曾有过一个实际案例,私募资金依基金合同约定投入到了被投资企业,企业在收到该笔资金后没有用于生产经营,而是将资金回转给了该基金管理人的员工,基金管理人的员工因此涉刑,而托管人则无过错不担责。同时要指出的是,托管人的费用虽然由投资人承担,但托管人的选聘却是基金管理人,因此有些无良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行为会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张庆律师还表示,通常情况下,私募基金市场中,估值作假的情况为数不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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