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拉夏贝尔(06116):法院驳回浙江中大新佳贸易的上诉请求)
智通财经APP讯,拉夏贝尔(06116)发布公告,公司于2023年1月30日收到乌鲁木齐中级人民法院(2022)新01破终1号《民事裁定书》,主要内容如下:“本院查明:新疆拉夏贝尔服饰股份有限公司,于2001年3月14日注册成立,2017年9月25日上市。该公司成立时原公司名称为“上海拉夏贝尔服饰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上海市漕溪路270号1幢3层3300室,其于2020年7月8日变更公司名称为“新疆拉夏贝尔服饰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四平路创新广场D座20层2008室。该公司现工商信息登记公示的通讯地址为上海市闵行区莲花南路2700弄50号4号楼12楼(201108)。该公司股东大会召开地点为上海市闵行区莲花南路2700弄50号3号楼(C栋)会议中心3楼会议室,其至今仍向上海市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案件审理中,该公司称其现在乌鲁木齐市已无实际办公地点,公司总部及其子公司实际办公地点在上海市闵行区莲花南路2700弄50号产业园区。
根据新疆拉夏贝尔服饰股份有限公司的实际经营及纳税申报情况,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上海市闵行区莲花南路2700弄50号产业园区。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2]23号)第一条规定:“企业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债务人住所地指债务人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债务人无办事机构的,由其注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新疆拉夏贝尔服饰股份有限公司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可以确定,系上海市闵行区莲花南路2700弄50号产业园区,不属于上诉人浙江中大新佳贸易有限公司所称债务人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能确定的情形,本案应当由上海市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管辖。原审法院认定新疆拉夏贝尔服饰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不在其辖区,该院不具有管辖权利,对浙江中大新佳贸易有限公司提出的破产申请不予受理正确。综上,浙江中大新佳贸易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并自即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