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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销售存在多项违规 招行兴业建行遭责令改正

来源:投资快报 2022-12-06 00:0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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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基金销售存在多项违规 招行兴业建行遭责令改正)

近日,厦门证监局官网公布的3张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显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下称“招行厦门分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下称“兴业银行厦门分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行(下称“建行厦门分行”)因部分未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人员参与基金销售、适当性管理不到位等问题,被监管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一直以来,银行是基金代销的重要渠道。此次收到监管罚单的上述三家银行都是规模靠前的基金销售机构。中基协数据显示,在今年第三季度的基金销售机构公募基金销售保有规模中,招商银行的股票+混合公募基金保有规模达6291亿元,排在第一位,非货币市场公募基金保有规模8081亿元,排在第二位。而建设银行的股票+混合公募基金保有规模为3572亿元,排在第五位,非货币市场公募基金保有规模4162亿元,排在第六位,而兴业银行的股票+混合公募基金保有规模为1213亿元,排在第十位,非货币市场公募基金保有规模1856亿元,排在第十二位。

无证执业、管理不到位等招商银行存6项基金销售业务违规

具体来看,招行厦门分行被指存在多达6项基金销售业务违规行为,包括:

1 、部分分支机构基金销售业务负责人未取得基金从业资格,违反了《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75号,以下简称《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第四项的规定。

2 、部分未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人员参与基金销售,违反了《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二款的规定。

3 、每半年未对基金销售业务开展一次适当性自查并形成自查报告,违反了《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02号,2022年修正,以下简称《适当性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4、适当性管理不到位,部分投资者提供的证明材料不足以证明其符合合格投资者条件,违反了《适当性管理办法》第三条的规定。

5、评估普通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时,未考虑投资者收入来源因素,违反了《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

6、未按要求报备反洗钱工作相关材料,违反了《证券期货业反洗钱工作实施办法》(证监会令第202号,2022年修正)第二条、第十条、第十二条的规定。

无证执业、自查缺失等兴业银行存5项基金销售业务违规

兴业银行厦门分行被指存在5项基金销售业务违规行为,包括:

1、部分分支机构基金销售业务负责人未取得基金从业资格,违反了《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75号,以下简称《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第四项的规定。

2、部分未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人员参与基金销售,违反了《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二款的规定。

3、每半年未对基金销售业务开展一次适当性自查并形成自查报告,违反了《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02号,2022年修正,以下简称《适当性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4、适当性管理不到位,部分投资者提供的证明材料不足以证明其符合合格投资者条件,违反了《适当性管理办法》第三条的规定。

5、未按要求报备反洗钱工作相关材料,违反了《证券期货业反洗钱工作实施办法》(证监会令第202号,2022年修正)第二条、第十条、第十二条的规定。

无证执业、反洗钱报备不达标等建设银行存4项基金销售业务违规

建行厦门分行被指存在4项基金销售业务违规行为,包括:

1、部分分支机构基金销售业务负责人未取得基金从业资格,违反了《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75号)第八条第四项的规定。

2、评估普通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时,未考虑投资者收入来源、债务等因素,违反了《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02号,2022年修正,以下简称《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

3、适当性管理不到位,个别投资者提供的证明材料不足以证明其符合合格投资者条件,违反了《适当性管理办法》第三条的规定。

4、未按要求报备反洗钱工作相关材料,违反了《证券期货业反洗钱工作实施办法》(证监会令第202号,2022年修正)第二条、第十条、第十二条的规定。

针对上述情况,根据有关规定,厦门证监局决定对上述3家银行的厦门分行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你行应高度重视,严格对照基金销售相关法律法规,采取切实有效的整改措施落实整改,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厦门证监局称,将视情况进行检查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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