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香港财库局局长许正宇:已做好准备吸纳优质“中概股”在港上市)
智通财经APP获悉,4月6日,在香港立法会会议上香港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局长许正宇书面答覆林智远议员的提问。许正宇指出,香港特区政府将一如既往,配合中央人民政府的政策方针,贡献国家高水准对外开放。对于希望选择香港市场的“中概股”发行人,我们亦已做好准备,把握国际金融中心的制度优势和“一国两制”下的独特有利位置,吸纳优质“中概股”在港上市,丰富市场选择,增加市场流动性。
许正宇提到,香港特区政府一直致力把香港发展成更深更广的融资平台。港交所二零一八年四月实施一系列上市制度改革,其中亦已包括为在海外主要市场上市、属新兴及创新产业、且符合特定资格的大中华发行人(注)设立优待第二上市渠道,同时豁免其不同投票权或可变利益实体结构。
因应越来越多在海外上市的“中概股”有意回流,并预计相关上市的需求将会持续增长,港交所二零二零年起对有关上市制度作出了全面检讨,并于二零二一年三月就一系列进一步优化和简化大中华发行人回流本港上市的建议咨询市场。在大部分意见支持下,港交所已于二零二二年一月实施相关措施,进一步便利“中概股”在港第二上市,或获得主要上市地位。主要的具体优化措施如下:
第二上市:放宽无不同投票权架构的大中华发行人在港第二上市要求的规定,删除有关属于创新产业的条件,并降低市值规定至30亿元。
第二上市转主要上市:第二上市发行人若在海外市场除牌,即可被视为在港主要上市,需要遵守《上市规则》中适用于主要上市发行人的有关条文,但有关发行人将有12个月的宽限期转按香港或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编备财务报表。
对于非自愿从海外市场除牌的发行人,就预期非自愿除牌一事通知港交所前所订立的持续交易亦可获过渡安排,令有关交易自通知当日起计三年内获豁免符合有关《上市规则》条文。如有必要,港交所可按个别情况给予宽限期。
双重主要上市:拥有不同投票权或可变利益实体结构的获豁免大中华发行人若符合第二上市的规定,可直接申请双重主要上市,其现行的不同投票权或可变利益实体结构亦将获豁免。此外,获豁免的大中华发行人亦可在来港第二上市后转为主要上市地位,其不同投票权及可变利益实体结构亦将继续获豁免。
上述措施除容许更多“中概股”在港作第二上市外,亦给予相关发行人更大灵活性,便利其直接申请双重主要上市或透过转移获得在港主要上市的地位。一旦因故在海外市场撤销上市地位,仍保留在港主要上市。整体而言,措施将有利争取吸纳在海外上市的优质“中概股”在港上市,配合内地企业的融资需求,同时提升香港全球首选融资平台的竞争力。
许正宇强调,香港拥有高度开放和国际化的市场、监管制度与主要市场接轨,提供一个高效率、公开透明的上市平台。自二零二零年以来,“中概股”发行人已按各自情况订定最合适的安排。港交所和香港证监会一直密切留意相关动向,并透过一系列对上市制度的优化,在平衡相关风险和对投资者的保障下,致力吸纳优质“中概股”回流。
根据市场资料,目前有超过200只“中概股”在美国上市。截至二零二二年三月,有19家“中概股”发行人已透过第二上市或双重主要上市回流香港,其总市值占所有于美国上市的“中概股”超过七成。港交所和香港证监会会继续根据已优化的上市规则审批有意回流“中概股”的上市申请。
许正宇还提到,处理上市申请时,港交所一直以来担当前线规管者的角色,根据《上市规则》审批拟在香港市场上市的公司,以及在公司上市后,继续对它们进行监察。香港证监会则监督港交所履行其与上市事宜有关的职能及职责,一直根据《证券及期货(在证券市场上市)规则》及《证券及期货条例》采取“前置式”措施,及早介入严重个案。
具体而言,香港证监会会定期与港交所讨论与上市有关的事宜。根据双重存档制度,港交所会将由上市申请人递交的资料的副本送交香港证监会。假如香港证监会认为有关的上市申请资料内所作的披露属虚假或具误导性,或认为让该等证券上市并不符合投资大众的利益或公众利益,香港证监会可以否决有关的上市申请。香港证监会亦会定期稽核港交所在规管与上市有关的事宜方面的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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