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港股 - 港股公告 - 正文

浙商銀行(02016)深圳分行已将涉及约本金17.03亿元及相应利息债权资产转让给中国东方资产管理深圳市分公司

来源:智通财经网 2022-01-21 16:47:11
关注证券之星官方微博:
浙商銀行(02016)公布,该行深圳分行(以下简称“深圳分行”)因与汕头市宜东房地...

(原标题:浙商銀行(02016)深圳分行已将涉及约本金17.03亿元及相应利息债权资产转让给中国东方资产管理深圳市分公司)

智通财经APP讯,浙商銀行(02016)公布,该行深圳分行(以下简称“深圳分行”)因与汕头市宜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一”)、汕头市互汇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二”)、宜华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三”)、深圳市观澜格兰云天大酒店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四”)、刘绍喜(以下简称“被告五”)、王少侬(以下简称“被告六”)、刘绍生(以下简称“被告七”)、刘壮青(以下简称“被告八”)、刘绍香(以下简称“被告九”)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就本次诉讼作出(2020)粤 03 民初 4621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主要内容如下:

(一)被告三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深圳分行偿还本金约17.03亿元、利息约6562.59万元、期内复利153.8万元以及逾期罚息、复利;

(二)被告三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深圳分行支付律师费 15 万;

(三)深圳分行就本判决第(一)、(二)项确定的被告三的债务,对被告三所质押的股票进行处置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被告一、被告二、被告五、被告六、被告七、被告八、被告九应对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确定的被告三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上述被告代为清偿后,有权向被告三追偿;

(五)深圳分行就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确定的被告三的债务,对被告四提供的抵押物进行处置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被告四承担抵押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三追偿;

(六)被告一、被告二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为深圳分行办理抵押物的抵押登记手续;

(七)驳回深圳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为保障公司利益,深圳分行已通过组包方式把该笔贷款转让给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并已收到全部转让款项。该公司已对该笔贷款计提了相应贷款损失准备,并已对转让款项与债权金额的差额部分进行核销,该诉讼事项不会对公司的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重大影响。


微信
扫描二维码
关注
证券之星微信
APP下载
下载证券之星
郑重声明:以上内容与证券之星立场无关。证券之星发布此内容的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证券之星对其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保证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数据及图表)全部或者部分内容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及时性、原创性等。相关内容不对各位读者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如对该内容存在异议,或发现违法及不良信息,请发送邮件至jubao@stockstar.com,我们将安排核实处理。
网站导航 | 公司简介 | 法律声明 | 诚聘英才 | 征稿启事 | 联系我们 | 广告服务 | 举报专区
欢迎访问证券之星!请点此与我们联系 版权所有: Copyright © 19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