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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港股份(02880):码头物流公司向法院提起上诉 请求撤销宁波海事法院一审判决

来源:智通财经网 2021-12-17 20:3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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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港股份(02880)公告,2021年3月22日至2021年6月22日,公司下属大...

(原标题:辽港股份(02880):码头物流公司向法院提起上诉 请求撤销宁波海事法院一审判决)

智通财经APP讯,辽港股份(02880)公告,2021年3月22日至2021年6月22日,公司下属大连集装箱码头物流有限公司发生仓储系列案件共7宗。其中:

码头物流公司提起的诉讼1宗,被告为舜德(大连)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自然人尹力、尹一民、张莉华,诉讼金额3亿元;码头物流为被告的6宗,原告分别为青岛开投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福建省榕江进出口有限公司、物产中大金属集团有限公司、中国诚通国际贸易有限公司、青岛中兖贸易有限公司、重庆渝丰进出口有限公司(以下统称“进口代理方”或“仓储委托方”),其中青岛开投案码头物流公司及舜德公司为共同被告,其余5宗案件除重庆渝丰案外,均追加舜德公司为第三人,案由是港口货物保管合同纠纷或仓储合同纠纷,诉讼金额合计10.6亿元。

上述案件码头物流公司已聘请上海瀛泰律师事务所作为上述7宗案件的委托代理人。上述7宗案件均由海事法院审理,其中大连海事法院4宗、宁波海事法院2宗、武汉海事法院1宗。

2021年11月29日,码头物流公司收到宁波海事法院关于中国诚通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起诉码头物流公司案的一审判决书,判决被告码头物流公司向原告中国诚通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支付约1.10亿人民币及相应利息,驳回其他诉讼请求。码头物流公司不服判决,已于2021年12月9日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法院已受理,一审判决未生效。其他案件均在审理中,尚未有法院作出判决。

关于中国诚通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案,码头物流公司已于2021年12月9日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法院撤销宁波海事法院一审判决,将本案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不予支持被上诉人的全部诉讼请求;请求依法判令被上诉人承担本案一审和二审的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申请费及其他诉讼费用。目前,法院已受理,但尚未开庭审理。

综合已经掌握的证据及外部法律顾问的专业意见,该等仓储委托方系舜德公司进口业务代理方,涉案货物实际为舜德公司所有,码头物流公司放货给货物所有权人舜德公司,并未侵犯仓储委托方权利;仓储委托方为舜德公司提供的垫资,未能如期获得舜德公司偿付,与码头物流公司放货行为无因果关系。

即便考虑中国诚通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案1.10亿元人民币确认为损失,该等金额对于公司而言并非重大。码头物流公司为一家有限公司,其净资产约为人民币1.86亿元。公司及公司其他成员公司并不就码头物流公司的任何相关责任承担担保责任或连带责任。即便考虑最悲观情况,公司在码头物流公司的长期投资全部损失,则损失上限为约1.86亿元人民币,该等金额对于公司而言仍然并非重大。

同时,包括中国诚通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在内的其他 6 名进口代理方正在与舜德公司商讨和解计划,包括于签订和解协议后申请撤诉。公司将积极寻求合理的应对方案,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对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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