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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州证券(01375)收到河南证监局监管关注函、警示函及行政监管措施事先告知书

来源:智通财经网 2021-07-12 20:27: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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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州证券(01375)发布公告,近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南监管局(河...

(原标题:中州证券(01375)收到河南证监局监管关注函、警示函及行政监管措施事先告知书)

智通财经APP讯,中州证券(01375)发布公告,近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南监管局(河南证监局)《关于对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关注函》(豫证监函〔2021〕374号)和《关于对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实施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1〕12号),公司南阳分公司收到河南证监局《责令改正并责令增加合规检查次数事先告知书》(行政监管措施告知书〔2021〕2号)主要情况如下:

监管关注函的主要内容:“我局关注到,2021年6月24日,网络媒体报道称数十名投资者与中原证券南阳分公司签订了《资产委托管理合同》,在营业部总经理杨青4月份被留置后不被承认,理财资金逾期无法兑付,涉及资金规模可能超过2亿元。经初步了解情况,你公司回复称媒体报道中的《资产委托管理合同》不是公司销售的产品,为公司员工个人行为;相关责任人已被纪委留置,公司已向公安机关报案。该事件暴露出你公司存在印章管理不规范等内控问题。

现提出以下监管要求:一是要高度重视,对此事反映出公司存在的内控问题逐一分析,深刻反思,提出整改措施,立行立改。二是全面自查,梳理分析公司内部管理还存在哪些问题和漏洞,及时整改,切实加强公司内部管理,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三是严格按照《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认真履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义务,真实、准确、完善地披露有关信息。

请你公司严格落实上述监管要求,并于2021年7月16日前将整改措施情况以及相关安排报送我局。”

警示函的主要内容:“经查,我局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违规问题:一是南阳分公司内控和合规管理不完善。存在印章管理不规范,财务专用章部分用印记录未登记,办公室印章部分用印记录仅由经办人签字,无批准人签字;客户资料管理不严格,部分客户资料中项目未勾选、客户未签字、日期签署不准确,部分投资顾问服务协议中未明确服务内容、未签署日期;客户交易区监控覆盖不全,录像保存不完整;空白凭证管理不规范;在投资顾问业务推广、服务提供环节留痕管理不完善等问题。二是重要事项未及时报告。发生工作人员被纪检监察部门立案调查等情形后,未在规定时间内向我局报告。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3号)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第六条、《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证监会令第145号)第十五条第二款第四项等规定。根据《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第十八条等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公司应在本监管措施下发之日起60日内完成整改,并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责令改正并责令增加合规检查次数事先告知书的主要内容:“经查,我局发现你分公司存在以下违规问题:印章管理不规范,财务专用章部分用印记录未登记,办公室印章部分用印记录仅由经办人签字,无批准人签字;客户资料管理不严格,部分客户资料中项目未勾选、客户未签字、日期签署不准确,部分投资顾问服务协议中未明确服务内容、未签署日期;客户交易区监控覆盖不全,录像保存不完整;空白凭证管理不规范;在投资顾问业务推广、服务提供环节留痕管理不完善等。

以上事实有你分公司用印登记簿、客户档案、财务资料以及相关人员谈话笔录等证据证明。

上述事实反映出你分公司内控和合规管理不完善,不符合《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3号)第二十七条、《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第六条等规定。根据《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七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拟对你分公司采取责令限期改正,并增加合规检查次数提交合规检查报告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分公司应在相关监管措施下发之日起60日内完成整改,并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同时,在相关监管措施下发之日起一年内,每3个月开展一次合规检查,并在每次合规检查后10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报送合规检查报告。

现将我局拟作出上述监督管理措施所依据的事实、理由和证据,以及你分公司所享有的有关权利予以告知。你分公司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经复核成立的,我局将予以采纳。如果你分公司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我局将按照上述事实、理由和证据作出正式的监督管理措施决定。

请你分公司在收到本告知书后5个工作日内,将《监督管理措施事先告知书回执》(注明对上述权利的意见)传真至我局指定联系人,并于当日将回执原件递交我局,逾期则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公司及公司南阳分公司完全接受河南证监局的监管决定,将严格按照监管要求完成整改并全面开展内部合规检查,于规定时间内向河南证监局提交书面报告。公司将举一反三、全面提高公司合规管理和内部控制水平,杜绝类似问题再度发生。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南阳分公司所涉事件正在取证调查阶段,公司将积极跟进该事项调查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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