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凯盛新能(01108)收到河南监管局出具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

来源:智通财经 2024-11-01 19:0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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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凯盛新能(01108)收到河南监管局出具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

智通财经APP讯,凯盛新能(01108)公布,公司于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南监管局出具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479号),决定书的内容概述如下:

河南监管局发现该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1.公司统一采购再平价销售给附属公司的业务未按净额法核算。该事项影响2022年度和2023年度公司单体会计报表披露的准确性,违反了《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第三十四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一款规定;

2.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执行不到位。公司业绩预告、董事辞任等事项属于内幕信息,公司未按照规定填写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违反《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一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证监会公告202217号)第六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

河南监管局认为谢军先生作为公司董事长、马炎先生作为公司时任总裁、章榕先生作为公司总裁、李飏先生作为公司时任财务总监、陈红照先生作为公司财务总监及王蕾蕾女士作为公司时任董事会秘书未勤勉尽责,对上述相关事项负有主要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河南监管局决定对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对谢军先生、马炎先生、章榕先生、陈红照先生、李飏先生、王蕾蕾女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河南监管局提醒有关人员应充分吸取教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学习,切实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准和信息披露品质,并于收到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河南监管局报送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董事会认为决定书所载的行政监管措施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经营管理活动。公司将高度重视决定书中指出的相关问题,严格按照河南监管局的监管要求进行整改,依法依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同时进一步强化规範运作意识,切实提升公司内部控制和信息披露管理水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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