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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读书、抖音一审被判侵害用户信息有何启示?律师详解

来源:中新经纬 2020-07-31 04: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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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微信读书、抖音一审被判侵害用户信息有何启示?律师详解)

据央视新闻报道,7月30日,北京互联网法院作出一审宣判,认定微信读书、抖音两款App均有侵害用户个人信息的情形。

对此,微信读书回应中新经纬客户端称,尊重法院判决。“2019年5月底,我们收到该案诉讼后第一时间进行了核实,确认相关功能已在之前进行了迭代优化,优化后的版本更加尊重用户的选择权并对相关社交功能进行了强提示。”抖音则回应称会提起上诉。

律师表示,上述两起案件从司法角度体现了对个人信息保护力度的加强。促使互联网企业更加注重个人信息的合规审查,在商业模式、产品设计等方面注重个人信息的合规性,提高个人信息保护水平。

微信读书等被判侵害用户个人信息回应来了

据央视新闻报道,在一起案件中,原告黄某主张,其在使用“微信读书3.3.0版本”(以下称微信读书)时发现,在其不知情的情况下,该软件自动关注微信好友、默认开放读书记录,原告认为侵害了其个人信息权益及隐私权,诉至法院。

2020年7月30日北京互联网法院一审宣判认定,在微信读书中,微信好友之间的读书信息默认开放,构成对原告个人信息权益的侵害。北京互联网法院认为,微信读书中的信息组合与人格利益较为密切,微信读书迁移微信好友关系、默认向未关注的微信好友公开读书信息等,存在较高的侵害用户隐私的风险,应就信息处理方式向用户显著告知并征得同意。而该案中微信读书没有征得原告有效的同意,构成对原告个人信息权益的侵害。

这里需要指出的是,上文中人格利益是指,微信读书中,书架、正在阅读的读物、推荐的读物、读书时长、读书想法等,一定程度上可以彰显一个人的兴趣、爱好、审美情趣、文化修养,可能勾勒刻画出一个人的人格侧面。而在这个几乎各种生活轨迹均被记录并刻画的数字时代,用户应享有自主建立或拒绝建立信息化“人设”的自由。

同时,法院认为,用户对于其读书信息可能存在不愿被他人知晓的期待,也可能存在知识共享、文化交流等积极利用的期待,不同用户对于读书信息的隐私期待有所不同;原告阅读的两本涉案书籍不具有“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性”,故该案中对原告主张腾讯公司侵害其隐私权,法院不予支持。

在凌某某诉抖音案中存在与上述案件相似情形。比如用户在用手机号登录抖音App后,被推荐大量“可能认识的人”,其中包括多年未联系的同学、朋友。凌某某认为抖音App非法获取其个人信息及隐私构成侵权。

北京互联网法院认为,凌某某的姓名、手机号码、社交关系、地理位置属于个人信息,被告在未征得凌某某同意的情况下,收集并存储凌某某的上述个人信息,构成侵权。凌某某的上述信息不具有私密性,App推荐有限的“可能认识的人”,不构成对凌某某生活安宁的侵扰,不存在侵害凌某某隐私权的行为。

对于上述一审判决,微信读书方面回应中新经纬客户端称,尊重法院判决。保障用户信息安全是微信读书一直坚守的首要原则。

“2019年5月底,我们收到该案诉讼后第一时间进行了核实,确认相关功能已在之前进行了迭代优化,优化后的版本更加尊重用户的选择权并对相关社交功能进行了强提示。”微信读书称。

抖音方面则回应中新经纬客户端称,抖音上的用户通讯录信息是由用户授权上传的,抖音一直遵循相关监管机构对于网络运营者留存数据时间的要求。如果用户希望删除相关通讯录信息,可以随时联系我们进行处理。对于法院的一审判决,抖音会提起上诉。

律师:案例对互联网用户有何启示?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孟博表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网络运营者收集、使用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被收集者同意。网络运营者不得收集与其提供的服务无关的个人信息,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约定的收集、使用个人信息。因此,网络运营者未征得用户的情况下,过度收集并存储用户的个人信息,会侵犯用户合法权益,构成侵权。

北京志霖律师事务所律师赵占领对中新经纬客户端表示,此前对于个人信息,更多侧重于行政保护,即由相关政府部门对互联网企业收集、使用、存储个人信息的行为进行监督管理,而上述两起案件从司法角度体现了对于个人保护力度的加强。

赵占领认为,对上述两起案件的一审判决,影响主要在于两方面:一是对于用户个人主动通过民事诉讼维护个人信息权益起到积极的示范作用;二是促使互联网企业更加注重个人信息的合规审查,在商业模式、产品设计等方面注重个人信息的合规性,提高个人信息保护水平。

“上述两起案件在一审阶段均认定公司侵犯了用户合法权益,但不侵犯隐私权,说明两者之间是有一定界限的。通常来说,能够直接或间接识别特定个人真实身份的信息,属于个人信息,而隐私通常是指不愿为他人所知或私密空间的信息。”赵占领认为,这两起案件一审判决结果对普通互联网用户具有积极意义:一是提高了用户个人信息保护意识;二是提高了用户通过司法途径维权的积极性。

赵占领说:“互联网用户以往面对侵犯个人信息的情形,往往觉得举证困难,更不愿意提起诉讼。这两起案例让普通用户认识到,对于侵犯个人信息的行为,可以拿起法律武器。”

(文章来源:中新经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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