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港股 - 新股资讯 - 正文

新股消息 | 纳力新材料拟港股IPO 中国证监会要求补充说明公司历次增资及股权转让定价依据,是否实缴出资等

(原标题:新股消息 | 纳力新材料拟港股IPO 中国证监会要求补充说明公司历次增资及股权转让定价依据,是否实缴出资等)

智通财经APP获悉,8月28日,中国证监会发布《境外发行上市备案补充材料要求(2026年8月24日——2026年8月28日)》。中国证监会国际司共对5家企业出具补充材料要求。其中,要求纳力新材料补充说明公司历次增资及股权转让定价依据,是否实缴出资,是否存在未履行出资义务、抽逃出资、出资方式存在瑕疵的情形,并就设立及历次股权变动是否合法合规出具明确结论性意见。据港交所5月28日披露,扬州纳力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纳力新材料)向港交所主板提交上市申请书,BNP PARIBAS为其独家保荐人。

中国证监会请纳力新材料补充说明以下事项,请律师进行核查并出具明确的法律意见:

一、关于股权变动:(1)请说明你公司历次增资及股权转让定价依据,是否实缴出资,是否存在未履行出资义务、抽逃出资、出资方式存在瑕疵的情形,并就设立及历次股权变动是否合法合规出具明确结论性意见;(2)请说明你公司历史沿革中是否存在股份代持的情形。

二、关于股东情况:(1)请说明你公司持股5%以上的股东向上穿透后的境内主体是否存在法律法规规定禁止持股的主体;(2)请说明建投投资国有股东标识办理进展情况;(3)请说明最近12个月内新增股东入股价格的合理性,该等入股价格之间存在差异的原因,并就是否存在利益输送出具明确结论性意见。

三、关于股权激励:(1)请按照《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境外发行上市类第2号》的要求,对你公司5名离职人员是否按照员工持股计划章程或协议约定持有权益进行核查,并说明相关人员持股平台出资额份额转让及工商变更手续办理进展;(2)请就员工持股计划的实施是否合法合规、是否存在利益输送出具明确结论性意见。

四、请说明发行人业务是否涉及国家发改委、工信部等管控过剩产能,是否符合国家“反内卷”政策要求,并提供相关依据。

五、关于本次发行上市:(1)请说明全额行使超额配售权后的预计募集资金量;(2)请说明本次拟参与“全流通”股东所持股份是否存在被质押、冻结或其他权利瑕疵的情形。

招股书显示,纳力新材料是一家专注于先进功能集流体研发与制造的全球领先的新能源材料公司,为电池制造商及电动汽车制造商提供先进功能集流体产品及技术解决方案。

根据弗若斯特沙利文的资料,按2025 年的出货量计,纳力新材料在全球功能界面集流体制造商中排名第三。截至2025年12月31日,该公司在全球复合集流体制造商中排名第一,原子沉积集流体的年产能为62.9百万平方米,这是一种经过原子沉积处理以增强安全性能、提高能量密度并降低成本的特种复合集流体。

APP下载
广告
下载证券之星
郑重声明:以上内容与证券之星立场无关。证券之星发布此内容的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证券之星对其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保证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数据及图表)全部或者部分内容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及时性、原创性等。相关内容不对各位读者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如对该内容存在异议,或发现违法及不良信息,请发送邮件至jubao@stockstar.com,我们将安排核实处理。如该文标记为算法生成,算法公示请见 网信算备310104345710301240019号。
网站导航 | 公司简介 | 法律声明 | 诚聘英才 | 征稿启事 | 联系我们 | 广告服务 | 举报专区
欢迎访问证券之星!请点此与我们联系 版权所有: Copyright © 19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