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香港联交所:对利时集团控股(00526)及其7名前高管采取纪律行动)
智通财经APP获悉,6月25日,香港联交所发文称,谴责利时集团控股(00526),同时向下列人士作出损害投资者权益声明及谴责:前执行董事李立新、程建和及金亚雪;前独立非执行董事冼易、何诚颖和邝焜堂;谴责前公司秘书彭婉珊女士。及进一步指令:彭婉珊完成24个小时的培训。
香港联交所表示,该公司的一家附属公司被裁定于2021年4月至2024年6月(逾38个月)期间先后向一家由李先生(控股股东兼时任主席及执行董事)拥有的实体作出333笔资金转移(无利息、无担保且无固定还款期)。资金转移构成了31宗须予披露及关连交易及191宗主要及关连交易(包括两笔给予某实体的贷款),但该公司未有遵守有关书面协议、公告、通函及股东批准的规定。
六名前董事被裁定就上述资金转移违反其董事职责。他们亦未有促使该公司维持充足的内部监控措施。时任公司秘书被裁定因其作为或不作为导致该公司违反《上市规则》。
具体而言,尽管核数师于有关2022财政年度及2023财政年度的审核委员会会议及董事会会议中一再建议杜绝资金转移及考虑《上市规则》的规定,李先生及程先生仍持续地批准该集团作出新的资金转移。当时其他相关董事亦未有采取足够行动应对风险及/或问题。时任公司秘书误以为其职责只有行政工作,而未有就企业管治及《上市规则》合规事宜向董事会提供意见。
结果,资金转移在横跨三个财政年度内都没有被发现或受质疑。直至2024年6月底,于有关2024财政年度全年业绩的会议中核数师连续第三年作出相近的建议,该公司才停止再作出资金转移。所有未偿还结余均已于2024年6月30日前全数收回。
另外,李先生及金女士被裁定促使该公司另一附属公司于2024年3月与三家供应商订立采购协议,并预付了全数代价约2.44亿元人民币。预付款项构成两宗须予披露的交易及一宗主要交易,但该公司未有遵守有关公告、通函及股东批准的规定。
鉴于该公司自2014年起已经一再违反《上市规则》第十三、十四及十四A章的规定,本个案情况尤为严重。尽管香港联交所之前已就类似违规情况向该公司作出警告及制裁,该公司仍未有维持足够及有效的内部监控措施以防止及识别违规情况。
本纪律行动中所有相关人士均没有就其各自的违规事项提出抗辩,并同意接受向其施加的制裁及指令。
香港联交所提示,董事须积极关注发行人事务及保障发行人利益。若发现任何欠妥事宜(包括由专业人士提出的问题),董事须以应有的技能、谨慎和勤勉作出适时的考虑、跟进及处理。他们亦须确保发行人设有足够而有效的风险管理及内部监控系统。
本个案中,香港联交所特此强调董事罔顾漠视其职责的严重性。尽管香港联交所已曾向发行人作出警告及制裁,董事仍促使或容许发行人长期持续违反《上市规则》。
香港联交所亦强调,公司秘书在《上市规则》下承担重要职责。香港联交所期望公司秘书(i)协助董事会(继而协助发行人)遵守《上市规则》及(ii)促进良好企业管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