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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股消息 | 凌科药业拟港股上市 中国证监会要求补充说明公司设立及历次股权变动是否合法合规等事项

(原标题:新股消息 | 凌科药业拟港股上市 中国证监会要求补充说明公司设立及历次股权变动是否合法合规等事项)

智通财经APP获悉,中国证监会发布《境外发行上市备案补充材料要求(2026年1月12日—2026年1月16日)》。中国证监会国际司共对6家企业出具补充材料要求,其中,要求凌科药业补充说明公司设立及历次股权变动是否合法合规,以及公司主体资格和有效存续情况出具结论性意见等事项。据港交所2025年11月30日披露,凌科药业(浙江)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凌科药业)递表港交所主板,中信证券、建银国际为联席保荐人。

证监会请凌科药业补充说明以下事项,请律师核查并出具明确的法律意见:

一、请补充说明:(1)公司历次增资及股权转让价格及定价依据,部分股权转让对价为0元的公允性,该等入股价格之间存在差异的原因,是否存在入股对价异常的情况,是否存在利益输送,是否实缴出资,是否存在未履行出资义务、抽逃出资、出资方式存在瑕疵的情形;(2)请就公司设立及历次股权变动是否合法合规,以及公司主体资格和有效存续情况出具结论性意见。

二、请说明(1)结合公司实控人及一致行动人情况补充说明公司无控股股东的认定依据;(2)根据《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境外发行上市类第2号》要求对股东进行穿透;(3)补充说明存在关联关系或一致行动关系的股东最终控制人及合计持股比例;(4)公司股东人数计算方式及依据。

三、请补充说明提交境外发行上市备案申请前12个月内新增股东入股价格的定价依据、与同期增资定价差异原因及其合理性,以及上述股权转让环节相关转让方所得税缴纳情况并就是否存在利益输送出具明确结论性意见。

四、请补充说明公司及下属公司经营范围是否涉及人体干细胞技术开发和应用、医学研究和试验发展、药物临床试验服务,是否实际开展相关业务及具体运营情况,是否已取得必要的资质许可,经营范围及实际业务是否涉及限制或禁止外商投资领域,本次发行上市及“全流通”后是否持续符合外商投资准入要求。

五、请补充说明设立境外子公司涉及的境外投资、外汇登记等监管程序具体履行情况,并就合规性出具结论性意见。

六、关于公司本次发行方案的发行数量上限,公司备案报告与招股说明书应保持一致,如存在不一致情形,请提供修改后的备案报告或招股说明书,如果涉及招股说明书调增本次发行数量和募集资金规模,请一并更新募集资金使用计划。

七、请核查并说明公司产品研发及经营等活动是否需要履行人类遗传资源管理相关监管程序,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人类遗传资源管理条例》第七条、第二十一条等有关规定。

八、请补充说明本次拟参与“全流通”股东所持股份是否存在被质押、冻结或其他权利瑕疵的情形。

据招股书,凌科药业是自身免疫及炎症疾病的创新差异化小分子抑制剂的领先开发商。该公司的临床管线主要集中于Janus激酶-讯号转导及转录激活因子(JAK-STAT)的信号通路。

截至最后实际可行日期(2025年11月26日),该公司的核心产品包括LNK01001,一款高选择性、有潜力成为同类最佳的第二代JAK1抑制剂,以及LNK01004,一款有潜力成为同类首创的第三代软性泛JAK抑制剂,靶向自身免疫及炎症疾病。该公司的关键产品LNK01006是一款尖端、高选择性并可穿透中枢神经系统的别构TYK2抑制剂,靶向中枢神经系统的相关疾病。此外,该公司建立创新专有IsoNova蛋白降解平台,其采用稳健的单分子设计,可消除非活性异构体,从而提供更清晰、更优良的安全度。与此同时,IsoNova可提高靶点选择性并降低脱靶点效果,其后扩大可降解靶点范围,包括先前被认为不可成药的靶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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