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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捷环球(00330)已就该法律程序的理据征询法律意见

(原标题:思捷环球(00330)已就该法律程序的理据征询法律意见)

智通财经APP讯,思捷环球(00330)发布公告,本公司董事会近日获悉, 应Esprit Europe B.V.(Esprit Europe)的破产受托人(受托人)的要求,一份已向阿姆斯特丹地方法院提交、惟未附任何支持文件的传讯令状已透过电邮方式送达本公司及万成资源有限公司(万成资源)(为本公司的间接全资附属公司)。

根据传讯令状所述,于Esprit Europe破产前,Esprit Europe曾向万成资源转让其于Esprit (Holdings II) B.V.所持的股份,而该公司为若干知识产权的间接共同拥有人,该等股份的账面值为5648万欧元,购买价为1020万欧元。该购买价以本公司向Esprit Europe提供的股东贷款的一部分作抵销,并由万成资源承担;及向本公司转让其对非欧洲集团公司的多项集团内债权,金额约为2,820万欧元,以及其对非欧洲集团公司的多项债务,金额约为1130万欧元,旨在(其中包括)与本公司向Esprit Europe提供的股东贷款(约1,686万欧元)作出抵销。完成上述抵销后,仍有超过 4900万欧元的股东贷款结余尚未偿还。

受托人指称该等交易损害Esprit Europe共同债权人的利益,并要求本公司及万成资源赔偿Esprit Europe共同债权人因该等交易而蒙受的损失,并承担该等法律程序的相关费用。

本公司已就该法律程序的理据征询法律意见,并获告知,荷兰王国属《外地判决(交互强制执行)条例》(香港法例第319章)(该条例)附表2所列的司法管辖区。因此,任何荷兰判决的执行须符合该条例的规定。惟根据该条例第2(2)条,涉及公司清盘的外地判决并不属该条例的适用范围。基于上述原因,受托人就已清盘的 Esprit Europe于荷兰提出的申索将不可于香港强制执行,故该申索乃于缺乏充分事实理据的情况下提出。

本公司将积极采取适当措施(包括法律行动),以保障本公司的合法权益,并维护本集团及本公司股东的利益。由于该法律程序仍处于初步阶段,有关诉讼的最终结果,以及该法律程序对本集团于目前或未来的财务影响,仍存在不确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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