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永超新材应收账款周转率降速:研发费用率远弱同行,环保被罚12万)
《港湾商业观察》王璐
2024年12月26日,上海永超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超新材”)北交所IPO获受理,保荐机构为东北证券。
01
毛利率下滑,应收账款周转率降速
2021年至2023年及2024年上半年(报告期内),永超新材营业收入分别为1.50亿、1.47亿、2.24亿、1.26亿;净利润分别为1797.62万、1934.46万、4225.53万、2158.82万;毛利率分别为28.58%、34.24%、34.64%和32.08%。
公司表示,2024年1-6月,主营业务毛利率为32.08%,较2023年度下降了2.56个百分点。VM真空镀膜对主营业务毛利率的贡献数下降了1.14个百分点,主要系VM真空镀膜的毛利率由29.57%下降至21.04%。汽车膜对主营业务毛利率的贡献数下降了0.77个百分点,主要系汽车膜的毛利率由16.87%下降至14.53%,销售占比自2023年度的16.18%下降至13.49%。
报告期内,公司销售的产品主要分为VCM功能薄膜、VM真空镀膜和汽车膜三大类,其中,VCM功能薄膜收入占当期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分别为66.78%、69.18%、68.61%和70.58%;其毛利率分别为35.02%、42.69%、39.95%和37.92%,为公司的主要收入来源。
2024年上半年,VCM功能薄膜毛利率较2023年度下降了2.03个百分点,主要系VCM建材膜的市场竞争压力进一步加大,公司为稳定市场并扩大销售量对建材膜的价格进行了下调。
同一时期内,公司VCM功能薄膜产品收入来源主要为家电膜,其中家电金属系列的销售收入占VCM功能薄膜产品的销售收入比例分别为79.85%、81.85%、80.86%和83.11%。
报告期内,VM真空镀膜毛利率分别为18.97%、22.71%、29.57%和21.04%;汽车膜毛利率分别为-11.98%、-2.74%、16.87%和14.53%。
此外,报告期内,公司应收账款余额分别为3612.00万元、4357.02万元、5938.17万元和6416.25万元,各期末应收账款余额占收入比例分别为24.11%、29.68%、26.53%和51.06%,2024年6月30日应收账款余额占年化后的营业收入的比率为25.53%。
同一时期,公司应收账款周转率分别为3.91次、3.68次、4.35次和2.03次,2024年上半年降幅尤其不小。
02
研发费用率远弱同行
报告期内,永超新材的销售费用分别为420.56万元、546.29万元、541.16万元和403.60万元,其销售费用率分别为2.81%、3.72%、2.42%、3.21%;而可比公司销售费用率平均数分别为2.28%、2.38%、2.87%和2.78%。
根据公司披露显示,2022年度公司销售费用较2021年度增加125.73万元,其中工资薪金增加113.43万元,主要是公司2022年增加了汽车膜销售人员推广汽车膜产品。2023年度公司销售费用较2022年度减少5.13万元,总体变动不大。2024上半年度销售费用金额较2023年上半年度增加107.34万元,主要系2024年上半年公司参加展会导致市场宣传推广费增长较多。
虽然公司在销售上投入不少资金,但依赖五大客户的情况仍然明显,报告期内,公司向前五大客户的销售金额分别为7845.78万元、8807.65万元、1.24亿和6786.93万元,占公司当年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52.37%、59.99%、55.49%和54.01%。
同一时期,公司研发费用分别为851.73万元、902.28万元、1159.02万元和476.63万元,其研发费用率分别为5.68%、6.15%、5.18%和3.79%,而可比公司研发费用率平均数分别为5.68%、6.50%、7.20%、6.58%,尤其2024年上半年同行均值要远高于永超新材。
03
持续分红4200万
2020年1月,永超新材于2022年的五大客户之一广东天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入股的同时,还与洪晓冬签署了对赌协议。
2020年1月,公司(甲方)、天安新材(乙方)和洪晓冬(丙方)签订了《增资扩股协议》,协议中存在特殊投资条款,具体如下:
“甲方承诺自乙方增资扩股协议签署之日起三年内向中国证监会申报IPO材料,如果三年后甲方还没有向中国证监会申报IPO材料乙方可以选择要求丙方按此次增资的价格及数量回购股份,回购价格应为投资方按年利率8%计算的利息(单利)及增资款本金(1758.72万元)之和。”,同时,“乙方也可以选择继续持有甲方股份不退出。”
2023年11月,上述协议各方签订了《增资扩股协议之补充协议》,各方一致同意终止《增资扩股协议》第五条关于“退出机制”(即股权回购相关条款)之约定,自本协议生效之日终止且自《增资协议》签署之日起自始无效,即:《增资协议》第五条自《增资协议》签署之日起对各方均无法律约束力,也不会因任何原因、条件重新恢复效力。截至招股说明书签署日,公司及实际控制人与公司其他股东之间不存在对赌协议等特殊协议或安排。
而在资金方面,报告期内,永超新材的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分别为-597.61万、1015.25万、-915.56万、3142.86万;期末现金及现金等价物余额分别为740.33万、1403.86万、560.77万、692.16万。
永超新材称,公司2023年度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负主要是因为公司VCM功能薄膜中家电客户以票据为主要结算方式,公司通过贴现、背书等方式加大票据的流通性,公司对于信用等级较高的“6+9”家银行承兑的汇票在贴现时终止确认,该部分贴现金额计入经营活动现金流;其他信用等级较低的承兑汇票在贴现时不予终止确认,该部分贴现金额计入筹资活动现金流。
与此同时,永超新材还不断增加了短期借款的金额。
2024年3月6日,公司与上海银行青浦支行签署了合同编号为“233240007”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借款金额为1000.00万元,由上海市中小微企业政策性融资担保基金管理中心、洪晓冬、周琼提供连带保证担保。
2024年1月24日,公司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长三角一体化示范区支行签署了合同编号为“31010120240000329”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借款金额为500.00万元,由洪晓冬提供担保。
2023年11月28日,公司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长三角一体化示范区支行签署了合同编号为“31010120230004057”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借款为1000.00万元,由洪晓冬提供担保。
报告期内,永超新材的资产负债率(合并)分别为32.90%、29.19%、24.04%、21.31%。此外,公司的偿债能力也要强于同行可比公司,永超新材称,公司无逾期借款和表外融资情况,账面负债以银行借款及经营性应付款项为主。公司可利用的融资渠道以银行借款为主,信用状况良好,与银行保持着良好合作关系。公司总体偿债压力较小,财务风险较低,不存在明显的偿债能力风险和流动性风险。
即便报告期内的现金流量净额不断出现波动,但是永超新材的分红却未曾中止,其分别为1000万、1203.30万、999.60万、999.60万,累计4202.50万。截至2024年6月末,公司未分配利润1.04亿元。
股权方面,截至招股说明书签署日,永超新材无控股股东。公司实际控制人为洪晓冬、洪晓生,根据洪晓冬、洪晓生、李钰敏签署的《一致行动协议》,李钰敏为洪晓冬和洪晓生的一致行动人,以洪晓冬和洪晓生的意见为准;若洪晓冬和洪晓生存在决策分歧,以洪晓冬的意见为准。因此,洪晓冬、洪晓生共同控制公司58.59%股份的表决权。洪晓冬与洪晓生为兄弟关系。
换言之,4200万的分红中,有超过2436万元由洪氏兄弟所得。永超新材此次计划募集资金1.5亿元,全部用于发展功能性复合材料产业化项目。
04
收监管关注函,环保违规被罚12万
合规层面,招股书显示,2023年11月3日,发行人收到中国证监会上海监管局出具的《关于对上海永超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关注函》(沪证监公司字2023415号)(以下简称“《监管关注函》”),要求公司对现场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进行改正。《监管关注函》所涉及问题包括收入确认政策、存货跌价准备、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认定。针对上述问题,公司进行了整改,并将具体整改事项落实到各个责任部门,并由公司管理层负责整改工作的开展及工作计划的具体执行事项。中国证监会上海监管局未出具其他监管意见,亦未对发行人进行行政处罚。
2023年11月23日,全国股转公司针对上述事项出具了《关于对上海永超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的监管工作提示》(公司一部提示20231008号)(以下简称“《监管工作提示》”),对发行人、发行人董事长、发行人董事会秘书、发行人财务总监进行监管工作提示。全国股转公司未出具其他监管意见,亦未对发行人进行行政处罚。
2023年5月14日,生态环境部监督帮扶督察组现场检查发现,公司单位车间B生产废气部分抽至RTO燃烧后外排,部分抽至活性炭吸附,吸附后的废气直接通过烟道与RTO燃烧后的废气混合后外排,不符合排污许可证规定。
2023年5月12日,上海市生态环境局执法总队经现场检查发现,公司单位车间B印刷工序原辅料产生的VOCs废气末端配套的大气污染物处理设施未保持正常使用。2023年5月14日,生态环境部监督帮扶督察组现场检查发现公司单位车间A熟化工序产生的VOCs废气末端配套的大气污染物处理设施未保持正常使用。
2023年8月1日,上海市青浦区生态环境局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沪0118环罚202349号),认为永超新材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参照《上海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第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决定对永超新材做出人民币20000元(贰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给予上述行政处罚主要原因为:车间B生产废气部分抽至RTO燃烧后外排,虽然采取了更加环保高效的废气处置方式,但存在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处理方式排放。
2023年8月1日,上海市青浦区生态环境局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沪0118环罚202350号),认为永超新材上述行为违反了《上海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上海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参照《上海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第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决定对永超新材做出人民币100000元(拾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给予上述处罚主要原因为:车间A主设备生产时,生产废气经由配套的RTO(DA005)净化处理后排放,此时熟化废气抽风系统自动开启,废气抽入RTO(DA005)净化处理。
公司熟化房放置的物料为涂布烘干后的成品,成品本身不会产生VOCs废气,主设备不生产时,公司就未单独开启RTO(DA005),熟化车间的抽风系统就呈关闭状态。环保部门考虑在40℃-50℃左右的熟化房中放置该成品可能会产生微量VOCs废气,虽然公司一直未开启抽风系统,但是无法保证该废气不会产生无组织挥发,因此,综合考量,环保部门指导公司需将熟化房末端配套的大气污染物处理设施保持24小时使用。
天眼查显示,公司共有17个司法案件,其中82.35%的案件身份为被告,近五年内17.65%的案件年份为2024年,占比最高。(港湾财经出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