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行一支行原客户经理诈骗客户350万用于投资被骗光 客户被判承担60%赔偿责任

来源:经济观察报 作者:黄蕾 2020-11-17 14:3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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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工行一支行原客户经理诈骗客户350万用于投资被骗光 客户被判承担60%赔偿责任)

作为银行的客户,马某某或许没想到,自己被银行客户经理在银行大厅以办理金融理财为名诈骗350万,结果自己也要承担60%的赔偿责任。

这一纠纷涉及的另一方金融机构主体则是工商银行(下称“工行”)建平支行,该行原客户经理张璐以办理理财产品为由在支行大厅内,于2015年分两次共计诈骗辽宁建平县农民马某某350万元。

近期,该案迎来终审判决,对其中的赔偿责任进行了厘定。据裁判文书网近日披露,2020年10月19日,辽宁省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裁决,二审维持一审原判,判定工行建平支行承担40%赔偿责任,即该行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赔偿原告马某某损失121.20万元;马某某承担60%责任。

在法律人士看来,这一起案件值得金融投资者重视和警惕。

诈骗过程细节

被骗走350万,涉案个人客户为何被判承担60%赔偿责任?这一切还要从回顾此案过程说起。

根据判决书,2014年4月15日,马某某在工行建平支行处购买的300万元国债到期,其在该行大厅内向客户经理张璐咨询有没有存款利息高一点的,张璐回复说理财产品的利息会高一点,有一种理财产品利息高还有分红,每月结一次息,如果取钱提前三天告诉她,本金可以随时取出来,利息为每月6厘。

马某某认为合适便同意办理。张璐告知其在柜面办理了网上银行及电子密码器,之后,马某某拿着银行卡及电子密码器到张璐办公桌前,张璐告知一天只能转100万元,转账前,张璐帮助将马某某的网上银行修改了密码。因马某某的手机不是智能手机不能登录网上银行,张璐用自己的手机登录其的网上银行账户,马某某输入密码,张璐操作,当天将马某某的100万元分五次转入张璐母亲鹿红的工行账户内,连续三天以同样的方式共转入张璐母亲鹿红的工行账户共300万元。

2014年7月1日,马某某给张璐打电话说还有50万元想买理财产品,马某某将50万元存入自己的银行卡内,在张璐的车上,张璐用自己的手机登录马某某的网上银行,马某某输入密码后,张璐将50万元转入张璐母亲鹿红账户中20万元,分两次将30万元转入案外人刘树涛银行卡中。2015年6月24日,马某某因买车需用20万元,给张璐打电话要求帮助取20万元,26日,马某某用自己的银行卡取出20万元。张璐用自己的银行卡陆续按5到6厘左右的利率先后向马某某银行卡内汇入利息27万元。马某某通过银行卡转账后向张璐索要手续,张璐称和密码器是捆绑的,马某某便放弃索要任何手续或凭证。

另一份披露的判决书显示,张璐将诈骗所得用于网上购买“伦敦金”,被钓鱼网站诈骗,所有投资款全部赔光。2017年,张璐因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

对银行和投资人有何警示

二审法院认为,在银行的正常业务中,基于对银行的信赖,银行客户只需尽一般注意义务即可,但在非正常业务中,银行客户应尽充分的注意义务。

在此案中,二审法院指出,马某某在工行建平支行营业大厅轻信张璐为马某某讲解的“工行开展的理财产品如何如何好,一个月一次利息,本金可以随用随取,利息为每月6厘,如果想买国债可以随时把钱取出”,马某某认为合适便同意办理,说明马某某对银行利率等常识知晓,在利率高、存取方便的诱惑下,在轻信“是捆绑”即放弃向张璐索要任何手续或凭证,而且连续三天加之后来又继续主动要求张璐转款的情况下,将如此大额通过张璐转款,竟未索要任何手续或凭证,故马某某并没有尽到充分的注意义务,疏于防范,其行为客观上起到帮助张璐实施犯罪活动。故此,应当认定马某某在本案中存在过错,张璐的行为不构成表见代理。

同时,二审法院认为张璐之所以能够实施犯罪,主要原因在于其系工行建平支行的工作人员,基于张璐的银行工作人员身份,张璐将马某某款项转出主要是在工行建平支行的营业大厅中实施的行为,故马某某对其产生信赖并疏于防范,最终导致马某某将350万元转出而造成资金损失。上述情形的发生,与工行建平支行对其工作人员监管不力密不可分,故工行建平支行在本案中亦有过错,应对马某某的资金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同时,二审法院认为,马某某以双方之间存在委托理财合同关系为由要求工行建平支行承担合同责任,经查双方不存在合同关系,但工行建平支行对马某某的损失负有相应的赔偿责任,鉴于马某某主张的合同责任这一诉讼请求与工行建平支行应承担赔偿责任同为给付金钱义务,且工行建平支行应承担赔偿责任的数额未超过马某某主张合同责任的标的额,原审法院综合马某某的全部款项转出的时间、地点、数额及张璐的犯罪行为等因素,酌定比例为马某某承担60%责任,工行建平支行承担40%的赔偿责任,并无不当。

北京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许浩表示,此案可提醒投资人注意:第一,应通过正规银行柜台购买理财产品,理财资金必须汇入银行账户,不要将资金转到其他个人或企业账户;第二,要仔细阅读理财产品合同。要注意理财产品应是银行自营还是代销,自营产品应与银行签订书面协议,代销产品也要看是否进入银行系统;不要片面追求高收益;而忽视法律风险;第三,保留购买理财产品的过程的证据,最好银行对理财产品销售过程进行录音录像。

(文章来源:经济观察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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