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9月28日,是中国公司治理历史上重要的一天,这一天我以嘉宾主持人的身分,和腾讯财经的同事兵分三路,全程直播这次重要事件,我以股东身分进入主会场,并抢得第一个股东提问的机会。
在会议之前我在腾讯发了一条微博(http://t.sina.com.cn),提出《21世纪经济报道》的网上调查,支持黄光裕和陈晓的比例分别是65%和35%,腾讯财经的网上调查比例则是92%对8%,我说用这组数字比对投票结果,会很有趣。
结果真的很有趣,股东的取向与网友的意见有很大分别,最受瞩目的罢免陈晓议案,以48.11%对51.89%的比例被否决,黄光裕提名邹晓春及黄燕虹出任执行董事的议案,也以类似比例被否决。
8%与51.89%!昨晚便有网友在微博上问我为何差距这么大?我的回答是因为网友不是股东,国美持股大户很多都是基金经理,他们不会支持黄光裕,因为黄光裕夫妇正被香港证监会控告侵害股东利益。我在2009年8月已写博客谈到这点了,但言者谆谆,听者藐藐。
请各位留意昨天股东会一段小插曲,香港证监会法规执行部人员在休会时即走向黄燕虹,要求与她谈话。据我从权威渠道得到的确切消息,香港证监会是次行动与大会无关,只是因为证监会于2009年8月入禀香港高等法院,控告黄光裕及杜鹃在2008年初国美回购股份中涉嫌欺诈,但传票一直未能送达在北京被扣查的黄光裕夫妇,故要与黄燕虹联络。
香港证监会于2009年8月入禀香港高等法院,申请冻结黄光裕夫妇价值16.55亿元的资产及国美股票,指称他们在2008年涉嫌欺诈。证监会并要求法院颁令二人向国美作出赔偿。但有关传票一直没有传达至黄光裕夫妇手上。
事件涉及黄光裕夫妇2008年初向家庭成员减持股份后,国美旋即斥资逾22亿港元在市场回购股份的行动有关。黄光裕涉嫌藉转让股份予家人,将股份售予国美以套取巨额现金。
香港证监会这次更是首次引用《证券及期货条例》第300条,该条列明,任何人不得在涉及证券、期货合约或杠杆式外汇交易中,意图欺诈或制造欺诈效果,否则按公诉程式(高院以上)定罪的话,可判罚1000万元及监禁10年;若按简易程式定罪(区域法院或以下等级)则可判罚100万元和监禁3年;有关人等亦不得出任上市公司董事5年。
这次事件对于国美的小股东有重要影响,特别是基金经理,国际上有不成文的投资原则,凡是被监管机构或执法机构盯上的股份及人物,国际投资者避之则吉,不会沾手相关股票,或者会努力将上市公司与涉案人士划清界线,所以这些机构投资者,不会支持黄光裕,同时会是“去黄”的主力。
我们再看第一项议案的表决结果,重新选举贝恩董事总经理竺稼的议案,获得94.76%的大比数赞成票通过,显示机构投资者的势力主导国美。
正如陈晓在8月23日的记者会上回答我的提问时表示,“去黄”不是他的意愿,而是当时所有有意入股国美的机构投资者的要求,在此再次冒着被黄光裕铁杆粉丝人身攻击式辱骂的危险,为陈晓说句公道话:黄光裕,打败你的不是陈晓,而是机构投资者。
罗绮萍
华富财经内容总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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