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凯盛新能(01108)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南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

(原标题:凯盛新能(01108)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南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

智通财经APP讯,凯盛新能(01108)发布公告,本公司于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南监管局(河南监管局)出具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6]37号 )(警示函),警示函的内容概述如下:

河南监管局发现本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本公司连续12个月累计诉讼仲裁金额3.33亿元,达到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绝对值10.73%,本公司迟至2026年6月29日才进行补充披露,以致相关信息披露不及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十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6号)第叁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

河南监管局认为谢军作为本公司董事长、陈鹏作为本公司总经理及陈红照作为本公司董事会秘书未勤勉尽责,对上述相关事项负有主要责任,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叁条的规定,河南监管局决定对本公司及谢军、陈鹏、陈红照採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河南监管局提醒有关人员应充分吸取教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学习,採取有效措施强化内部控制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切实提高本公司规範运作水準和信息披露品质,并于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5工作日内向河南监管局报送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覆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覆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董事会认为警示函所载的监督管理措施不会影响本公司正常的经营管理活动。本公司及相关人员将高度重视警示函中所指出的问题,将认真吸取教训并採用有效措施强化内部控制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严格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切实提升本公司内部控制和信息披露管理水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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