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新股消息 | 华大北斗拟港股上市 中国证监会要求说明两次A股上市辅导备案的详细情况及终止原因等事项)
智通财经APP获悉,8月15日,中国证监会公布《境外发行上市备案补充材料要求(2025年8月8日—2025年8月14日)》。中国证监会对华大北斗等7家企业出具补充材料要求。其中,证监会要求华大北斗说明前期两次进行A股上市辅导备案的详细情况及终止原因等事项。据悉,深圳华大北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华大北斗)已于2025年6月11日向港交所主板提交上市申请,招银国际、平安证券(香港)为其联席保荐人。
证监会请华大北斗补充说明以下事项,请律师核查并出具明确的法律意见:
一、请公司严格对照《境内企业境外发行证券和上市管理试行办法》第八条的规定,说明公司及境内子公司是否存在境外发行上市禁止性情形。
二、关于股东情况:(1)公司存在特殊股东权利安排,仅有部分股东同意上市前终止特殊股东权利,请说明剩余股东意见以及是否构成本次境外发行上市的实质性障碍;(2)请说明格力创投、国开科创、中电港国有股东标识办理进展,以及格力创投申请此次“全流通”的国资管理程序进展;(3)请说明本次拟参与“全流通”股东所持股份是否存在被质押、冻结或其他权利瑕疵的情形。
三、关于员工持股计划和股权激励:(1)公司存在离职后仍持有员工持股计划权益的人员,请说明其目前是否按照员工持股计划章程或协议约定持有权益;(2)请就已实施的股权激励和员工持股计划是否存在利益输送出具明确结论性意见。
四、关于业务经营:(1)公司及下属公司经营范围涉及“导航终端、移动通信终端产品及配套软件产品的技术开发和销售;导航、测绘、气象及海洋专用仪器制造与销售;航终端制造;导航设备及配件研发;卫星导航服务;卫星遥感应用系统集成;卫星遥感数据处理;地理遥感信息服务;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测绘服务;水文服务”等,请说明上述业务开展情况,是否取得必要的资质许可,是否与第三方式开展合作以及合作方名称(合作方是否持有资质)、合作方式,是否涉及《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24年版)》限制或禁止领域,本次发行上市及“全流通”后是否持续符合外商投资准入要求;(2)公司主要业务收入来源于销售综合芯片及模组产品,请说明公司与主要供应商经销合同期限以及具体经销合作模式,并说明综合芯片业务与GNSS芯片业务的区别与联系。
五、请公司补充说明前期两次进行A股上市辅导备案的详细情况及终止原因,是否计划继续推进A股上市及具体安排,是否存在对本次发行上市产生重大影响的情形。
招股书显示,华大北斗为中国领先的空间定位服务提供商,由北斗卫星导航系统赋能。公司的总部位于中国深圳,在导航定位芯片设计领域处于国内领先地位,提供支持北斗及全球主要GNSS系统的导航定位芯片和模组,同时提供GNSS相关解决方案。在芯片级双频高精度定位技术、低功耗技术、高集成度一体化SoC设计技术等方面具备显着领先优势。
2024年,公司的GNSS芯片及模组出货量达到1610万件,且根据灼识咨询报告,以 GNSS芯片及模组的出货量计,公司是全球第六大的GNSS空间定位服务提供商,在所有中国内地公司中是第二大的全球GNSS空间定位服务提供商,全球市场份额为4.8%。根据同一资料来源,2024年,以双频高精度射频基带一体化GNSS芯片及模组的出货量计,公司是全球第四大的GNSS空间定位服务提供商,在所有中国内地公司中是最大的全球 GNSS空间定位服务提供商,全球市场份额为10.5%。